我是申海洋,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活水乡白王庄村人,现住武安市上团城三街。身份证号:130481xxxx0517xxxx
该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不清:
该调解书第四页,也就是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万竹山作为乙方,苗东新作为甲方签订了矿山开采协议,并约定,乙方万竹山在2017年1月25日向甲方缴纳100万保证金,2017年2月11日前再缴纳200万元保证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接管承包矿井,则甲方按月利息5分返还乙方本金、利息及其它经济损失。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条款对一方当事人有约束的适用于另一方,也就是说,本案中甲方违约,应该退还乙方保证金赔偿损失,乙方违约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还应该赔偿甲方损失。本案认定双方违约的前提要件是,乙方分两次向甲方缴纳300万元后,甲方未能让乙方接收矿井,可认定甲方违约。
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如期向甲方足额缴纳保证金,无疑是乙方违约!本案的事实是,乙方分数次实际向甲方缴纳保证金90万元,并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先交100万元保证金,更没有续交保证金210万元,难道乙方没有违约?不应该依据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违约赔偿甲方的损失?
申海洋向万竹山出具的只是证明条:
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民初1147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页,:经审理查明:……,证明人申海洋、郑连芳,连杏成。法院审理后,查明申海洋,郑连芳等人是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履行协议的见证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申海洋向万竹山出具的“今收到万竹山矿包工保证金壹佰万元”不能认定是收据,只是申海洋履行证人的义务,证明万竹山确实向甲方缴纳了300万保证金其中的一部分。如果认定是收据,乙方万竹山必须有证据证明,万竹山本人向申海洋账尸缴款证据!否则万竹山的诉讼应属虚假诉讼!所以也请董耿耿大法官出来走几步,拿出证据和依据证明自己作出的认定合法合情,公平公正。
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民初1147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页第一行明确认定,原告万竹山于2017年1月25日以李牛英的名义向甲方转账50万元,2017年1月26日又以李牛英名义向被告甲方转账12万,2017年1月26日万竹山以本人名义向甲方转账28万共合计向被告转账90万元。请注意,双方协议约定是乙方应该向甲方共缴纳保证金300万,乙方除缴纳90万保证金外,应该再向甲方缴纳210万元,才是如期缴纳足额保证金,乙方未足额缴纳保证金,纯属违约!依据双方约定,甲方没有退还乙方保证金的义务。而武安市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时,不顾甲方损失,不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明知乙方向甲方缴纳的保证金,并没转入证人申海洋,郑连芳账户,单凭两证人愿意偿还的言语,责成申海洋,郑连芳两证人各承担偿还乙方万竹山45万的债务,依据是什么?比如说法院明知杀人凶手是谁,申海洋,郑连芳两证人愿意替杀人凶手承担法律责任,大法官不顾事实真象,就要把申海洋、郑连芳杀头问罪吗?古人云,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申海洋,郑连芳不欠万竹山分文。让我们两人偿还万竹山90万巨债,依据是什么?期间,申海洋被行政拘留十五天,拘留期届满,武安市人民法院在本案当事人万竹山重金运作下,迫使无故蒙冤的被害人申海洋的儿子,在担保其父亲走出拘留所后,履行不应该偿还万竹山的债务,并查封扣压申海洋儿子的工资卡,不顾申海洋儿子及全家能否正常生活,把该工资卡内申海洋儿子所得劳动报酬用于偿还万竹山的债,在伟大的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还有父债子还的封建帝国司法案的存在,所以请武安市人民法院大法官董耿耿、和执行该案的法官面对全国人民作出响亮的回答,让证人还债、“父债”子还的依据是什么?证据何在?所以,我们要求董耿耿大法官,面对全国人民出来走两步,拿出来证据和依据,让全国人民都感受到您的调解公平正义!执行合情合法!
今天,我们将以上事实公布出去,让全国人民共同评议。并要求中止该案的执行,重新审理该案,作出公正判决,追究违约方的责任,退还我们两人被逼付出的巨款,以示法律的公平正义。
中国利剑法制维权维权网提示
(群众来信不代表中国利剑法制维权网的观点、相信国家宪法和法律就是你的后盾。如果申海洋、郑连芳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散布谣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的;申海洋、郑连芳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