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9日上午,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组织该法院作出(2016)冀0427民初1528民事判决的涉案原被告双方,在磁县法院进行私下调解。原告李希常终于道出了实情,现将冤枉我父亲杨梅书的事实,和作出错误判决的原因公布给全国人民,请全国人民评论!
该案唯一的证据是原告李希常当庭出具的借款条。磁县法院出具的(2016)冀0427民初1528号判决书的认定事实部分,原文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两次鉴定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9月28曰被告杨梅书向原告借款十万元整,并于当曰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希常现款壹拾万元整(购羊专用月息2.5分)2013年9月28日杨梅书(签名并加盖手印)”。法院认定的事实是2011年9月28日我父亲借原告李希常现款壹拾万元整,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9月28日我父亲签字加盖手印。2020年7月29日上午原告李希常在磁县法院双方调解时,明确承认,该借条是李希常自己书写的,(今借到李希常现款壹拾万元整(购羊专用月息2.5分))。因此请胡红勇审判长,李希常手拉手面对全国人民跳两步。自己写的借条,没有我父亲的签字,怎么会支付给我父亲十万元巨款?。请全国人民看看,这就是我父亲要求对借条上的笔迹,和三个指纹进行鉴定的书面申请。
这是第二次鉴定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只对杨梅书三个字,和这三个字上的压名手纹做了鉴定,并未依照我父亲书面申请进行鉴定,请胡审判长,李希常面对全国人民出来跳两步,解释一下为什么?存在如此瑕疵的证据能采信吗?!
2020年7月29日上午,李希常和我老舅在磁县人民法院代表各方调解时,李希常坦诚的向我老舅说出了实情,承认没有向我父亲转账或者付现等方式支付起诉书所诉求的十万元现金,矛盾的起因是,我父亲扣了他卖羊的羊款,羊款不是十万元,说杨梅书欠十万元,是除羊款外还有别的纠纷数项合计十万元。我老舅听后第一时间就把情况反映给徐法官,而后当着李希常和徐法官面,说,“李老兄很坦诚,明确声明,没有向杨梅书用任何方式支付过十万元借款,杨梅书扣了他卖羊的羊款”并且,又当着李希常,李东成的面,质问杨龙飞,“你叫李希常老兄爷爷的对吧?你爷爷说,没有借给过你父亲钱,只是你父亲扣了你爷爷的卖羊款,你爷爷说卖羊装车时你也在场,装羊是不是事实?”杨龙飞承认装车时在场。根据这铁的事实,请胡红勇审判长,李希常肩并肩出来跳两步,向全国人民,也包括我的全家解释一下,这种行为是不是虚假诉讼?虚假诉讼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同时也面对全国人民做出明确回答,李希常起诉的案由应该是民间借贷纠纷,证据是有瑕疵的借条,该借条由李希常自己书写,;今借到李希常现款壹拾万元整,购羊专用,那么和扣卖羊款是不是一个案子?而且经核实,并有证人和证据证明,我父亲杨梅书扣李希常羊款总计,4936斤每斤11.5元,合款56764元,扣款的原因是,李希常,分多次分别5000元不等借我父亲一共计68000元,68000减羊款56764元,等于还欠我父亲11236元。因此,扣羊款也是子虚鸟有!假如说扣李希常羊款的事实存在。李希常诉求的十万元没有实际借出,法院应该不应该启动终本程序?(终止本案的执行)!李希常对自己另行主张的,杨梅书扣其卖羊款,是不是应该另案再诉?。
所以请胡红勇审判长,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李希常并肩携手面对全国人民出来走走,坦诚面对,终止该案执行,还杨梅书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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