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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大法官董耿耿出来走两步
时间:2021-05-11作者:申海洋 阅读:100

      我们是申海洋,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活水乡白王庄村人,现住武安市上团城三街。
      郑连芳,男195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富强路牛舌头街1排3号。就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民初1147号民事调解书,提出以下问题,请董耿耿大法官面对全国人民作出合理的解释。
         该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不清:
该调解书第四页,也就是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万竹山作为乙方,苗东新作为甲方签订了矿山开采协议,并约定,乙方万竹山在2017年1月25日向甲方缴纳100万保证金,2017年2月11日前再缴纳200万元保证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接管承包矿井,则甲方按月利息5分返还乙方本金利息及其它经济损失。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条款对一方当事人有约束的适用于另一方,也就是说,本案中甲方违约,应该退还乙方保证金赔偿损失,乙方违约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还应该赔偿甲方损失。本案认定双方违约的前提是,乙方分两次向甲方缴纳300万元后,甲方未能让乙方接收矿井,可认定甲方违约。
      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如期向甲方足额缴纳保证金,无疑是乙方违约!本案的事实是,乙方分数次实际向甲方缴纳保证金90万元,难道乙方没有违约?不应该依据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违约赔偿甲方的损失?
       所以请董耿耿大法官面对全国人民出来走两步,拿出乙方万竹山没有违约,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据和依据,让全国人民和我们两位年过半百的老人长点见识,学点知识!为您公正的调解喝彩!
      申海洋向万竹山出具的只是证明条:
     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民初1147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页,:经审理查明:……,证明人申海洋、郑连芳,连杏成。法院审理后,查明申海洋,郑连芳等人是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履行协议的见证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申海洋向万竹山出具的“今收到万竹山矿包工保证金壹佰万元”不能认定是收据,只是申海洋履行证人的义务,证明万竹山确实向甲方缴纳了300万保证金其中的一部分。如果认定是收据,乙方万竹山必须有证据证明,万竹山本人向申海洋账尸缴款证据!否则万竹山的诉讼应属虚假诉讼!所以也请董耿耿大法官出来走几步,拿出证据和依据证明自己作出的认定合法合情,公平公正。
      让本案证人申海洋,郑连芳还款纯属儿戏。
       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民初1147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页第一行明确认定,原告万竹山于2017年1月25日以李牛英的名义向苗东新转账50万元,2017年1月26日又以李牛英名义向被告苗东新转账12万,2017年1月26日万竹山以本人名义向苗东新转账28万共合计向被告转账90万元。请注意,双方协议约定是乙方向甲方共缴纳保证金300万,乙方除缴纳90万保证金外,应该再向甲方缴纳210万元,才是如期缴纳足额保证金,乙方未足额缴纳保证金,纯属违约!依据双方约定,甲方没有退还乙方保证金的义务。而武安市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时,不顾甲方损失,不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明知乙方向甲方缴纳的保证金,并没转入证人申海洋,郑连芳账户,单凭两证人愿意偿还的言语,责成申海洋,郑连芳两证人各承担偿还乙方万竹山45万的债务,依据是什么?比如说法院明知杀人凶手是谁,申海洋,郑连芳两证人愿意替杀人凶手承担法律责任,大法官不顾事实真象,就要把申海洋、郑连芳杀头问罪吗?古人云,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申海洋,郑连芳不欠万竹山分文。让我们两人偿还万竹山90万巨债,依据是什么?证据何在?期间,申海洋被行政拘留十五天。所以,我们要求董耿耿大法官,面对全国人民出来走两步,拿出来证据和依据,让全国人民都感受到您的调解公平正义!

        今天,我们将以上事实公布出去,让全国人民共同评议。并要求中止该案的执行,重新审理该案,作出公正判决,追究违约方的责任,退还我们两人被逼付出的巨款,以示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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